关于换发《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》的通知
来源:本站 作者: 发表时间:2017-11-27 02:50 浏览次数: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网信办,各中央新闻网站:
《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》(以下简称《规定》)将于6月1日起正式实施。为切实贯彻落实《规定》,做好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工作,即日起对于已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的,按照《规定》要求的许可条件,办理许可证换发手续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一、换发对象
我办已批准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,参加此次许可证换发。
二、换发条件
申请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,应当具备以下条件:
(一)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;
(二)主要负责人、总编辑是中国公民;
(三)有与服务能力相适应的专职新闻编辑人员、内容审核人员和技术保障人员;
(四)有健全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制度;
(五)有健全的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可控的技术保障措施;
(六)有与服务相适应的场所、设施和资金。
符合许可条件的,予以换发许可证;不符合许可条件的,应当进行整改,整改后仍不符合许可条件的,不予换发许可证。《规定》公布之日起6个月内未换发许可证且继续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,按照未经许可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处理。
三、换发程序
1.中央新闻单位自通知下发之日起45天内,向国家网信办提交相关材料,办理换发手续。
2.地方网信办自通知下发之日起75天内,完成属地内非新闻单位相关材料初审,报国家网信办审核,办理换发手续;同时,自《规定》公布之日起6个月内,完成属地内新闻单位相关材料审核,办理换发手续,相关情况及时报国家网信办。
四、补充材料清单
根据《规定》,已获取许可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需补充提交以下材料:
(一)一般申请材料(所有换发单位均应提交)
(1)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
(2)技术保障人员资质情况
(3)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安全评估报告
(4)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申请表
(5)对拟提供具体服务形式、服务方案的说明
(二)特殊申请材料
申请采编发布服务许可的,其控股方为新闻单位的,除一般申请材料外,还应当提供:
(6)提交该控股方为新闻单位的证明;
申请采编发布服务许可的,申请单位本身不是新闻单位,其主管部门为新闻宣传部门的,除一般申请材料外,还应当提供:
(7)提交该主管部门为新闻宣传部门的证明,以及该主管部门的意见。
申请人为企业法人的,除上述申请材料外,还应当提供股权相关材料:
(8)股权结构图
(9)股东证明材料
(10)公司章程
(11)无外资承诺书
(12)专业机构意见书
中央新闻网站和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要高度重视,认真做好此次许可证换发工作。各地要及时通知、督促属地换证单位按时提交补充材料,严格依法审核,对非新闻单位相关材料进行初审,同时做好地方新闻单位的许可证换发工作,切实加强组织领导。
特此通知。